永安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公(治安)行罰決【2016】00019號
違法嫌疑人楊*麗,女,19**年**月**日,身份證號碼352123**********,漢族,**文化,福建省建甌市人,戶籍地福建省建甌市房道鎮九堡村沶上**號,現住址永安市燕西月亮之上**號。
現查明:2016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楊*麗在永安市燕西月亮之上**室用自制的工具吸食冰毒,于2016年8月16日17時20分許被查獲。經對楊*麗的尿液進行嗎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聯合檢測片檢查,結果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陽性。經查,楊*麗于2014年8月份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處理。
以上違法事實有:楊*麗的陳述和申辯,永安市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書、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到案經過、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對楊*麗處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送永安市拘留所執行,期限從2016年8月16日至31日止。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三明市公安局或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永安市公安局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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